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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權益:差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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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人員請假給假一覽表

假 別 給 假 日 數 薪  資 備     註
事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請假期間不給工資  
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補足之。 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公傷病假 視實際需要核給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適用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婚假 8日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於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喪假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1.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臨時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2. 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
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
公假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產假 8星期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不扣除例假日,並應一次請畢。
陪產假 3日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1. 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出具之證明書。
  2. 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2日(含分娩日合計5日)內請畢,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至少半日;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含在內,不另給假。
流產假 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流產假4星期;懷孕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流產假7日;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流產假5日。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不扣除例假日,並應一次請畢。
哺乳時間 每日2次,每次30分鐘 工資照給
  1. 子女未滿1歲須親自哺乳者。
  2.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特別休假 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1. 初任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特別休假。第3年1月起,依左列規定給假。
  2.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註:例假、曠職、請假方式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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